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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察学院党委巡察工作保密规定

作者: 来源: 党委巡察办公室 阅读次数: 日期:2023-10-09



吉林警察学院党委巡察工作保密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保密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一)巡察工作涉密人员范围包括巡察组、巡察办所有参加巡察工作的人员。涉密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应当签订《巡察工作保密承诺书》(附件1)。

(二)巡察组、巡察办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提醒与保密谈话。

(三)巡察组工作人员每轮巡察结束后,应签订《巡察工作涉密资料及设备“零持有”报告》(附件2);巡察办工作人员在调离、退休或借调期满时签订“零持有”报告。  

(四)参加巡察工作的人员要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不得私自向任何人泄露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谈话情况、信访举报、关注问题等保密事宜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严禁擅自公开发表巡察工作涉密信息。

二、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

(一)巡察工作涉密文件资料包括:标明密级的文件和内部资料;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办公室等监督部门通报的被巡察党组织情况;巡察中形成的所有涉及巡察工作且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纪要等。  

(二)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传阅,要严格按照涉密文件管理的要求,组办均指定专人负责、逐件登记、统一管理、集中销毁,严禁私人保管。涉密文件资料的保存要符合保密工作要求,及时入柜、上锁,防止丢失。

(三)涉密文件资料要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擅自复制、翻印、摘抄、存储涉密文件资料,严禁在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上转载、发布、公开引用巡察工作涉密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稿引用涉密文件资料要标明密级。

(四)巡察组应确定专人负责巡察报告及相关涉密材料的校对、印制工作,减少经手环节。印制巡察报告时,须派人负责监印。无保留价值的纸质过程稿应及时销毁。

(五)巡察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清理个人持有的涉密文件资料,按照要求进行清退、销毁。每轮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工作人员不得留存任何涉密文件资料。

(六)接收或移交信访举报材料,要严格审批程序,逐件进行登记交接。径送件要按机密级事项进行管理。严禁泄露信访举报内容。

(七)严禁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记有内部情况的巡察工作笔记本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时,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严防丢失。

(八)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传真、电话、互联网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巡察工作涉密文件资料及信息。

三、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指供巡察组办公使用的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主要指涉密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的存储部件以及涉密U盘、光盘、导入装置等可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

(二)巡察工作中,凡涉及涉密信息,应当在涉密计算机中处理。涉密存储设备只能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信息系统使用,禁止在普通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禁止非涉密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时,应先检查移动存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刻录光驱指定联络员专人管理,并做好刻录使用登记。

(三)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使用电子钥匙、设置开机密码或系统用户密码等,开机密码不得少于8位并定期修改。涉密计算机禁止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禁止擅自安装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互连设备。

(四)除巡察工作需要外,涉密存储设备严禁带出办公区域。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所携带的涉密存储设备内只能存储与外出工作有关的涉密信息,并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严防丢失、泄密。

四、保密工作责任

(一)巡察办主任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巡察办具体管理或使用保密设备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巡察组组长为本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有管理、教育、监管责任;巡察组副组长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巡察组联络员协助组长抓好本组保密工作;巡察组具体管理或使用保密设备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三)巡察组、巡察办要严格保密工作检查,重点加强对各类涉密载体、人员、场所和设备的检查,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

(四)对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导致巡察工作秘密泄露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巡察工作保密承诺书

     2.巡察工作涉密资料及设备“零持有”报告






巡察工作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巡察工作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巡察工作秘密载体;

三、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巡察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

四、离岗时,签订个人清退及“零持有”涉密资料报告。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注:本承诺书由巡察办留存备查。

附件2


巡察工作涉密资料及设备“零持有”报告


本人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已全部清退     日至      日,在第   巡察组(巡察办)工作期间的所有涉密资料(含复印件、电子版),并已全部清退个人使用的涉密载体,做到了“零持有”。如违反规定导致失泄密情况发生,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签名:


                                 








注:本报告由巡察办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