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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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党委巡察办公室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9-05


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和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不断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教育工作、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贯通融合工作格局,强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党委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巡察工作机构设置和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院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管部门职能责任配合党委书记抓好巡察工作。

第五条  成立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一般包括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巡察办主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党委、学院党委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院设置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是学院党委抓巡察工作的常设机构,也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协助领导小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党委巡察工作。

第八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抓好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省委巡视办、学院党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统筹研究制定学院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每轮巡察工作方案、巡察工作手册等,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事项的报审报告报备。

(三)拟定巡察工作的规章制度,促进巡察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四)协助党委组建巡察组,对巡察组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巡察工作人员管理责任。

(五)统筹做好巡察综合情况报告和巡察宣传工作。

(六)统筹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认真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加强对巡察成果的运用。

(七)做好巡察工作的材料归档立卷工作。

第九条  学院党委设立巡察组,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承担巡察任务,向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基本职责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督查工作、提出建议、督促整改、推动工作。

巡察组一般由3-5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学院分别建立巡察组长、副组长、巡察员人才库,每轮巡察组成员从人才库中选取组建,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一轮一抽调,一次一授权。组长人才库人员由正处级领导干部组成,副组长人才库人员由副处级领导干部组成,巡察员人才库人员由优秀年轻干部组成。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时间

第十条  巡察范围为学院内设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次,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十一条  巡察组对每个被巡察党组织的巡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章  巡察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管党治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紧扣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全面查找政治偏差。

第十三条  聚焦党中央和省委、公安部党委以及省公安厅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和学院党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关于公安教育的决策部署情况。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治建设情况。

(五)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情况。

(六)履行职能责任和主责主业,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情况。

(七)落实保密责任情况。

第十四条  聚焦师生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以及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

(一)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情况。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整治侵害群众利益情况。

(三)在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廉洁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

(五)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六)干部教师履职担当情况。

第十五条  聚焦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情况。

(四)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促进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情况。

(五)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六)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紧盯省委巡视、审计、内部巡察以及教育教学评估等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机制,加强整改工作领导情况。

(二)对省委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学院党委上一轮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对审计、评估等各类监督整改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解决制约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情况。

(五)落实整改监督责任情况。

(六)民主(组织)生活会查摆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巡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巡察“回头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点穴式”巡察、延伸巡察等方法,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融入常规巡察同步开展。

第十九条  根据党委常委会审议并经省委巡视办审核批准的巡察工作方案,巡察办在巡察组到达前一周向被巡察党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巡察对象和内容。巡察组视具体情况可以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工作地点、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有关来信来电来访。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二)学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现场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分析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并形成巡察报告,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如实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后,巡察组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根据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认真落实整改,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经巡察组审核后报送学院纪委,抄送组织部和巡察办。

第二十六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巡察办根据问题类型和职责分工,将问题线索分别移交学院纪委、组织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委、组织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八条  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巡察办根据反馈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者问责意见,报学院党委讨论决定。

第六章  巡察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以及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不放,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巡察办沟通,由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汇报,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零持有”制度,私自保存巡察工作材料的。

(七)不如实说明情况,违反工作回避制度的。

(八)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组在关注被巡察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存在问题的同时,也要关注学院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其他干部,同时注意发现和推荐被巡察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建设、人才培养、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巡察对促进本部门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引导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利,营造良好的巡察工作环境。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巡察人员请客、送礼。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党委、纪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反映。反映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章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定期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综合情况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学院纪委和组织部巡察整改监督情况汇报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巡察成果运用情况汇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四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好分管领域管党治警的政治责任,推动职责范围内巡察整改任务落到实处。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整改工作小组,对照巡察反馈意见,认真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集中整改期内,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抓好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报告集中整改进展情况。集中整改期后,要持续深化巡察整改,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院纪委和组织部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强化政治监督,把督促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任务。在集中整改期结束3个月内,学院纪委和组织部要通过巡察办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学院纪委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按照规定派员参加巡察反馈会议,指导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列席指导巡察整改专题组织生活会,建立健全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掌握整改进展,推动提升整改成效。

组织部要将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中层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按照规定派员参加巡察反馈会议,指导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列席指导巡察整改专题组织生活会,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干部考察、任职谈话、调研督导、现场检查、约谈函询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情况、共性问题和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巡察组在向党委常委会议汇报后,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对巡察组移交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改革创新。

第四十四条  对结合巡察开展的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专项检查,党委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的监督,自收到专项检查整改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审核意见,并抄送学院纪委。

第四十五条  强化巡察整改问责追责,对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学院纪委要及时约谈提醒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巡察办要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有关部门严肃追责、公开曝光,使监督问责常态化、长效化,确保巡察整改落地见效。

第四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应当接受全院师生的全过程监督,自收到学院纪委对集中整改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周内,按照先向本级党组织通报,后向学院内部公开的顺序公开巡察整改情况,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