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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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察学院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委巡察工作规定

作者: 来源: 党委巡察办公室 阅读次数: 日期:2023-10-09


吉林警察学院被巡察党组织

配合党委巡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内部巡察质效,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省直机关部门(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二十五条具体措施》,参照《被巡视党组织配合省委巡视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切实履行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学院党委巡察工作。

第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的党员有义务向进驻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坚持“三同”理念,营造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有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学习党中央以及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公安厅党委和学院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有关部署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由被巡察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并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配合巡察组、巡察办做好联络衔接、工作协调、督促移交事项整改落实等工作,联络组组长和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分别报巡察组和巡察办。

(三)及时与巡察组对接,了解掌握巡察相关事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准备学院党委巡察组信箱,提供必要的谈话场所、制定应急预案。

(四)筹备巡察组进驻动员会、工作汇报会、上一轮巡察反馈整改情况汇报会等有关会议。

(五)起草工作汇报,围绕巡察监督内容,着重汇报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准备巡察组、巡察办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组织本部门或内设部门配合巡察工作。

(七)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巡察组组长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巡察组进驻动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就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进驻动员会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巡察组汇报工作情况。

(二)根据巡察组提供的新闻通稿,由被巡察党组织补充主要负责人表态等内容后起草进驻动员会新闻稿,报巡察组组长、巡察办审核同意后,在学院内部公布。

(三)在本部门内部网络、公告栏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四)召开党员干部大会,传达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同志、巡察组组长的讲话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表态发言。

第七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个别谈话人员。

(二)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财务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有关汇报会和座谈会。

(四)配合巡察组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五)配合巡察组到有关部门(单位)了解情况。

(六)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七)做好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向巡察组通报下列情况:

(一)拟召开的党组织会议、领导班子会议、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本部门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

(三)本部门人员调整交流、调入调出或被立案查处的情况。

(四)领导班子成员拟离开工作所在地和出国境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组指出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移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及时将边巡边改、边巡边查情况反馈巡察组,同时向巡察办报备。

第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按照巡察组、巡察办要求,配合做好巡察反馈工作:

(一)组织召开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碰头会议。

(二)组织召开反馈巡察情况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反馈会上通报典型案件或典型问题,并就落实巡察组反馈意见、做好整改工作作表态发言。

(三)会同巡察组起草反馈巡察情况内新闻稿,报巡察组组长、巡察办审核后,在学院内部公布。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成立整改工作组,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经巡察组审定后报巡察办备案。

(二)召开巡察整改专题组织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方案,在2个月集中整改期结束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对基本完成或一时难以整改和解决的问题,应当在集中整改期结束后,每月提交一次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直至问题全部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分管领域担负具体整改责任。整改期间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岗位变动,接任者应当主动担负起整改责任。

第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办理情况体现在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中。

第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将巡察整改情况按照先本级党组织,后学院内部的顺序分别进行通报、公开。

(一)巡察整改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正在初核或已立案但未公开的在办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可能引起较大负面炒作、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情形外,均应当向学院内部公开。

(二)被巡察党组织对向党内通报稿和向院内公开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收集党员群众对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对重要问题及时回应,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巡察专项检查和整改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十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

第十  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第五章    

第十九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