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机关部门(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省公安厅党委工作部署,坚决落实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牢牢把握“公安姓党”根本政治属性,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政治巡察,着力发现和整改突出问题,确保党对公安教育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内部巡察监督,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一般包括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巡察办主任。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党委、学院党委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报请学院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实施。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学院党委:
(一)学院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二)每轮巡察方案、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每轮巡察综合情况。
(四)年度巡察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五)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六)分领域的巡察专题报告。
(七)重大、敏感事项的专题报告。
(八)重要规划、计划和制度等文件。
(九)其他应当向学院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按要求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审报告报备学院党委巡察工作情况。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副组长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和省公安厅党委、学院党委关于巡察工作决策部署的措施和意见。
(二)学院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三)学院党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
(四)有关重要制度和文件。
(五)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的有关情况材料,由分管巡察办的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组长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印发。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巡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呈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巡视办、省公安厅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发表关于巡察工作的讲话、文章应当按程序报告,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