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制度

巡察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巡察制度 -> 正文

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组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 来源: 党委巡察办公室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9-13

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组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机关部门(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巡察工作实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组在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公安厅党委、学院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依照党委授权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政治巡察,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巡察组开展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党对公安教育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员组成,人选在学院巡察工作人才库中选取,由巡察办报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学院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实行一轮一抽调、一次一授权。

第六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员按照组领导指示和组内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巡察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学院党委和领导小组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组工作实施方案和人员分工,组织实施对被巡察党组织的巡察监督,及时研究巡察中的重要事项,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三)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与巡察办沟通有关情况。

(四)审核签批以巡察组名义报送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向党委常委会议报告的附件、反馈意见等重要文稿,组织审定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和移交材料,审核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五)受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党中央、省委和省公安厅党委、学院党委对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

(六)严格巡察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对组内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提出组内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为借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意见。

(七)担任巡察组临时党小组组长,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抓好巡察组临时党小组工作,领导开展党内组织生活。

(八)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巡察组副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组长谋划全组工作。开展“一拖二”“一拖三”巡察时,根据组长安排,副组长可牵头承担一个被巡察部门的巡察任务。

(二)根据任务分工,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完善人员分工、加强内部管理,负责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下沉调研等工作。

(三)按照组长要求,组织研判巡察发现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提出办理建议,研究立行立改事项,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四)根据任务分工起草有关巡察文稿。

(五)落实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对底稿的准确性、逻辑性以及问题判断依据等严格审核把关。

(六)及时向组长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协助组长处置突发事件。

(七)承担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巡察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组长意见,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筹备召开组务会,参与决策重要事项,向组长报告组务会决定落实情况。

(二)建立健全来文(电)办理、文件签批运转、信访件办理、安全保密等组内工作运行机制。

(三)负责与巡察办、被巡察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协调,及时上传下达、内通外联,统筹做好巡察各环节工作。

(四)根据组长安排,参与起草巡察各类文稿。

(五)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制定信访工作、舆情应对等应急预案,协助组长处置突发事件。

(六)根据工作需要,参与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下沉调研等工作,做好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七)承担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巡察组授权组建后,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全组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巡察工作流程、手册等,准确把握巡察内容,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

(二)根据巡察任务和人员情况,确定组内人员分工,建立组内运行机制,组织申报回避。

(三)接收巡察办提供的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中央及省委巡视和公安部政治督察反馈意见涉及该部门的问题、上一次巡察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报告等材料。

(四)广泛搜集被巡察单位情况和相关舆情信息,通过巡察办向学院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五)根据巡察办工作安排,及时与被巡察党组织进行工作对接,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材料,指导其按要求做好材料准备、会议筹备、后勤保障和设置巡察组联系信箱、制定信访应急预案等工作。

(六)根据学院党委本轮巡察工作方案和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制定本组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按照巡察办明确的进驻时间范围,与被巡察党组织沟通,商定具体进驻时间,并报巡察办。

第十一条  巡察组进驻时,应当召开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见面沟通会、进驻动员会。

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见面沟通会由巡察组组长主持,巡察组组长传达学院党委关于本次巡察的部署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简要表态。巡察组副组长、巡察员参加。

进驻动员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并作表态讲话,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任务、总体安排,并对配合巡察提出要求。巡察组和被巡察部门全体人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向巡察组说明原因。

进驻动员会后,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在本部门公布动员会内部宣传稿和巡察公告。内部宣传稿由被巡察部门起草,报巡察组、巡察办审核。

第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汇报一般安排在巡察组工作一段时间后进行。工作汇报会由巡察组组长主持,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汇报,巡察组全体成员和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还可以听取被巡察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专题汇报,参加人员由巡察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梳理调阅材料目录清单,要求被巡察党组织提供巡察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调阅文件资料应当由巡察组组长批准后统一归口调阅,并履行签收、清退手续。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组长批准。

第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开展个别谈话,可以约谈有关知情人,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询问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等有关人员。

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严格政策界限,依纪依规进行。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需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巡察组组长批准。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拟定谈话提纲,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并逐一登记和记录。对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巡察组不设接访点,对需要当面反映情况的由巡察组直接约谈。接待来访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巡察掌握的情况,提出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建议,通过巡察办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巡察办将批示件送组织部,组织部将抽查核实情况通过巡察办反馈巡察组。巡察组应当及时研究抽查核实结果,对涉嫌违纪的问题按规定移交。

第十七条  巡察组可以结合巡察内容,围绕被巡察部门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召开不同层面、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部门提供巡察期间重要会议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巡察组人员列席会议时不发表意见、不参与评议。

第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者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可以集中发放、填写后当场收回,也可以委托被巡察党组织发放、填写后密封收回。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到与被巡察部门有业务指导关系或工作联系的部门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了解情况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巡察组可以通过巡察办提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编制问题底稿,底稿由承办人签名、副组长审核、组长审签,在报送巡察报告时一并提交,并根据领导小组审议意见适当补充调整。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应当按照领导小组部署,根据前期了解的情况撰写阶段汇报,重点汇报前期发现的重点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需要向领导小组请示的有关事项。汇报后,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研究明确下步工作重点和方向。

第二十四条  对巡察期间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不构成违纪违法的问题,巡察组应当在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意见后,填写《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移交表》,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被巡察党组织移交报送立行立改情况,并写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巡察期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

(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被巡察部门、巡察组发生重突发事件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六条  现场巡察结束前,巡察组应当就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有不同意见的,一般应当在沟通时当面提出,个别复杂问题也可以自沟通之日起3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  现场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部门归还临时借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调阅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对借用的办公设备在返还前须进行脱密处理,不需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参照巡察办提供的模板起草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被巡察党组织向学院党委提出的建议,可以在巡察报告中一并提出。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在现场巡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巡察报告和问题底稿送巡察办初核,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报告起草人员与巡察办主任及有关同志会商修改完善后,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修改。修改完成后,通过巡察办将巡察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在领导小组向学院党委汇报巡察综合情况时作为附件。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听取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巡察组应当按照学院党委和领导小组要求,起草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由巡察办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单独反馈、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大会反馈。

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单独反馈,领导小组成员和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参加,巡察组组长概要反馈巡察情况,领导小组成员传达学院党委书记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并提出整改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简要表态,签收向其本人和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

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会议反馈,领导小组成员和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巡察组组长反情况,领导小组成员讲话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讲话。被巡察部门参会人员范围原则上与进驻动员会一致。

巡察反馈时,巡察组组长应当严格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反馈意见反馈巡察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巡察反馈后,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按时向巡察办报送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二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巡察组应当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工作完成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巡察办移交巡察档案,按规定销毁不归档的涉密材料,巡察组人员严格落实“零持有”纪律,不得留存涉密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理想信念、纪律规矩、工作作风和警示教育,落实请示报告、日常考勤、请销假、安全保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主持召开,全员参加,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问题线索和具体方案,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人员名单,拟约谈有关知情人、询问在押或被采取审查措施等有关人员名单及具体事项。

(三)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督促立行立改事项。

(五)巡察文稿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

(六)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

第三十  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本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在部门工作的

(二)本人或本人的配偶、直系血、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曾经在被巡察部门作的

(三)本人或本人的配、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与被巡察部门或巡察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巡察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 巡察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零持有”制度,私自保存巡察工作材料的。

(七)不如实说明情况,违反工作回避制度的。

(八)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第三十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规则由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