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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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 来源: 党委巡察办公室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9-13

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

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机关部门(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实行)》,结合学院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办是学院党委的工作部门,为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协助领导小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党委巡察工作。

第三条  巡察办开展工作,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省公安党委及学院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巡察办承担下列统筹职责:

统筹抓好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二)统筹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

(三)统筹推进巡察全覆盖,提出阶段性任务安排、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巡察工作方案等。

(四)统筹做好巡察综合情况报告。

(五)统筹做好巡察宣传工作。

第五条 巡察办承担下列协调职责:

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察有关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

(二)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解决巡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调巡察组与巡察办工作配合,及时办理巡察组提请协助事项。

(四)协调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协调组织部、人事处落实干部选配、晋升交流、评先评优等事项。

(五)协调学院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等监督部门,推进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

第六条 巡察办承担下列指导督导职责:

(一)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向巡察组传达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

(二)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巡察组按照巡察任务安排规范开展工作。

(三)加强调研督导,了解巡察工作进展,与巡察组会商研究有关重要工作和请示事项。

(四)加强评估督导,对巡察组开展作风纪律后评估,对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巡察整改评估。

第七条 巡察办承担下列服务保障职责:

(一)做好对领导小组的服务,包括重要文稿起草、会议活动保障、巡察工作调查研究等。

)加强巡察机构党建设,注重政治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

(三)会同组织部等部门完善巡察组人员选配机制,做好巡察工作组织保障。

(四)做好对巡察组的服务,全方位保障巡察组顺利开展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

(六)推进信息化应用,促进巡察工作规范化。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巡察办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事项,及时按程序学院党委和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九条  巡察办应当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在巡察各个阶段,主动加强与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中心等部门的通报、沟通、会商,全面调动系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条  巡察办应当规范巡察工作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加强印信管理,严格执行用印规定。

第十一条  巡察办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巡察办应当与学院党委宣传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三条  巡察办干部应当坚决贯彻中央、公安部党委、省委、省公安厅党委和学院党委及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十四条  巡察办干部不得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三)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五)未经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六)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