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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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党委巡察办公室 阅读次数: 日期:2025-0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委巡察工作人员选配与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能胜任的兼职巡察干部队伍,保障党委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建立党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好中选优原则,既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关心爱护、注重培养。

第二章  人才库产生

第三条 人才库分为组长、副组长、巡察员三个层面。组长库原则上由正处级领导干部组成,副组长库原则上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教授组成巡察员库综合素质高、工作表现好、有一定党建工作经验的优秀党员干部组成。

第四条 人才库入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察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第五条 人才库入库人员的产生

(一)组长库、副组长库的入选名单党委巡察办公室提出,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批准

(二)巡察员库的入库名单在各部门推荐备选人员的基础上,由党委巡察办公室会同组织部研究决定

(三)党委巡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审计、财会、纪检、党建、宣传部门提出所需专业人员人选名单

第六条 巡察组成员从人才库中选取,一轮一抽调,一次一授权。每轮巡察开始前,由党委巡察办公室根据被巡察部门的职责特点,提出抽调人员条件及人数,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抽调。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无法正常履职或因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形不适合继续从事巡察工作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在库人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巡察工作任务日常工作和参加巡察工作期间,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和工作规则,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树立巡察干部良好形象。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被抽调参加巡察工作期间原则上与原部门工作脱钩或严格按照巡察工作要求的时间参加巡察工作所在部门要支持配合党委巡察工作,为抽调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推诿阻止抽调人员到岗,巡察期间不得撤回调人员。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工作期间,参加所在巡察组临时党支部的各项组织活动。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组织部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训、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发挥巡察熔炉作用。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结束前,本组巡察干部的工作表现作出组织鉴定,经党委巡察办公室和组织部审核,向其所在部门全面反馈。工作鉴定作为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考核、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参加两轮以上巡察工作的巡察干部,党委巡察办公室根据其在巡察期间的工作表现,可单独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本部门优秀等次名额。

第十三条 对在巡察期间不认真履职尽责、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规定或发生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资格,并按照《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