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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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察学院党委巡察组作风纪律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党委巡察办公室 阅读次数: 日期:2025-08-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巡察组作风纪律建设,督促干部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巡察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规定以及《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后评估把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察干部在巡察工作中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条  后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正人必先正己的要求,坚持尊重事实、依靠事实。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四条  后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执行政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的行为是否坚持“五个必须”是否存在“七个有之”的行为。

(二)执行组织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等工作制度,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请示报告违反组织工作原则,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违反规定,利用巡视工作职务影响或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调整打招呼、谋取不当利益隐瞒个人回避事项,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等情况。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规定是否厉行勤俭节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是否存在奢侈浪费、配备高档日用品等行为。

(四)执行廉洁纪律方面是否存在以巡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要求被巡视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宴请、娱乐、高消费健身活动等行为。

(五)执行群众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巡察受理范围的师生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师生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等行为。

(六)执行工作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构成失职、渎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巡真实情况,或歪曲、捏造事实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请示报告单独会见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等情况是否存在超越巡工作权限、擅作主张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七)执行生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八)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是否存在下沉调研“走过场”现象是否存在谈话安排不切实际,谈话中强迫命令、态度蛮横、“讯问式”谈话等问题是否存在多头、重复调取材料,不考虑被巡察部门实际,过多过急调取材料,不按规定履行签收手续等情况。

(九)遵守保密纪律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严守保密纪律红线是否存在跑风漏气、故意或无意泄露巡工作秘密等行为。

是否存在违反其他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后评估方式方法

第五条 后评估工作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党委巡察办具体组织实施一般结合巡察反馈进行。在党委巡察组自我评估基础上,被巡察党组织党员干部范围内进行问卷测评、调研了解依据测评和调研情况,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对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作出综合评估,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党委巡察组自我评估。巡察组对照上述评估内容,对巡察期间执行各项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自查评分采取百分制,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  开展问卷调研。按照知情参与的原则,选择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方面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就相关评估内容开展问卷调研,了解巡察组巡察期间遵守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八条  进行个别谈话。选择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方面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就上述评估内容进行个别访谈,深入了解巡察组遵守纪律、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  接受群众信访。巡察期间和结束后,汇总反映巡察组有关问题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分析研判有关情况。

第四章 后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注重成果运用综合评估结果汇总报送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在巡察组范围内通报并提供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奖惩、晋职晋升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突出问题导向。综合评估存在不足或问题,情节轻微的,由巡察组组长或巡察办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由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立案审查。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