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巡察组作风纪律建设,督促巡察干部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巡察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规定以及《中共吉林警察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后评估把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察干部在巡察工作中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条 后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正人必先正己的要求,坚持尊重事实、依靠事实。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四条 后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执行政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的行为;是否坚持“五个必须”;是否存在“七个有之”的行为。
(二)执行组织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等工作制度,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请示报告;违反组织工作原则,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违反规定,利用巡视工作职务影响或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调整打招呼、谋取不当利益;隐瞒个人回避事项,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等情况。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规定;是否厉行勤俭节约,未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是否存在奢侈浪费、配备高档日用品等行为。
(四)执行廉洁纪律方面。是否存在以巡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要求被巡视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宴请、娱乐、高消费健身活动等行为。
(五)执行群众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巡察受理范围的师生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师生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等行为。
(六)执行工作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构成失职、渎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巡察真实情况,或歪曲、捏造事实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请示报告单独会见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等情况;是否存在超越巡察工作权限、擅作主张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七)执行生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八)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是否存在下沉调研“走过场”现象;是否存在谈话安排不切实际,谈话中强迫命令、态度蛮横、“讯问式”谈话等问题;是否存在多头、重复调取材料,不考虑被巡察部门实际,过多过急调取材料,不按规定履行签收手续等情况。
(九)遵守保密纪律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严守保密纪律红线;是否存在跑风漏气、故意或无意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等行为。
(十)是否存在违反其他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后评估方式方法
第五条 后评估工作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党委巡察办具体组织实施,一般结合巡察反馈进行。在党委巡察组自我评估基础上,在被巡察党组织党员干部范围内进行问卷测评、调研了解,依据测评和调研情况,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对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作出综合评估,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党委巡察组自我评估。巡察组对照上述评估内容,对巡察期间执行各项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自查评分采取百分制,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 开展问卷调研。按照知情参与的原则,选择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方面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就相关评估内容开展问卷调研,了解巡察组巡察期间遵守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八条 进行个别谈话。选择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方面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就上述评估内容进行个别访谈,深入了解各巡察组遵守纪律、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 接受群众信访。巡察期间和结束后,汇总反映巡察组有关问题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分析研判有关情况。
第四章 后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注重成果运用。综合评估结果汇总报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在巡察组范围内通报,并提供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奖惩、晋职晋升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突出问题导向。综合评估存在不足或问题,情节轻微的,由巡察组组长或巡察办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由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立案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